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,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,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院内印章的管理和使用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学院党政印章。
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
第三条 印章专管专用。党政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管理并派专人负责保管。
第四条 使用印章须手续齐备、履行登记,经办人须为学院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。
第五条 党政印章不得加盖在空白页或空白表格上。
第六条 印章只能在办公室使用,如因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,应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。
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,坚持原则,按规用章,严格管章。
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
第八条“中共广州中医药大学医学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”印章
(一)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或发送的公文,经办人持党委书记签发原件方可用印。
(二)以学院党委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涉及重大事项的材料、报表等,经党委书记审批,填写用印登记表后方可用印。
(三)非涉及重大事项的党委报表、材料,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批,填写用印登记表后方可用印。
(四)经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入党志愿书、学生政审等材料,凭学院党委书记、副书记签发的原件,填写用印登记表方可用印。
第九条“广州中医药大学医学信息工程学院”印章
(一)以学院名义上报或发送的各类行政公文,经办人持院长签发的原件方可用印。
(二)以学院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涉及重大事项的行政报表、材料等,经院长审批,填写用印登记表后方可用印。
(三)非涉及重大事项的部门日常报表、材料,经分管院领导审批,填写用印登记表后方可用印。
(四)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在读证明、成绩单、成绩排名证明等,由经办人向教学办申请,原则上报分管院领导签批,填写用印登记表后用印,并加盖“仅供______使用”专用印章。
(五)学生工作使用印章,原则应由老师按规定申请。学生个人事项申请用印,需经办人向辅导员或研究生秘书申请,视事项的重要程度经分管院领导或主要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。学生还须由辅导员或研究生秘书带领,填写用印登记后方可用印。
第四章 违规使用印章处理办法
第十条印章管理员因使用不当造成事故的,视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应责任。非印章管理人员违反印章管理制度,不当使用印章,一经发现应与印章管理员承担同等责任。
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